1.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是怎么回事?

2.国家燃油补贴政策

3.2023年柴油政策

成品油新定价机制_成品油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解读

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是指中国制定的成品油定价规则,旨在平衡国内石油市场供需关系、保障能源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等方面。其中,“十个工作日一调”原则是指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周期为每十个工作日一次。

具体来说,这个原则是指国内成品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进行调整。当调整周期内国际油价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周期通常为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每隔十天,就会根据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

这种定价机制有助于保持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之间的联动,使国内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国际油价变动带来的好处。同时,通过定期调整油价,可以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十个工作日一调”原则可能会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对调整周期、调整幅度等参数进行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国内石油市场的发展。

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是怎么回事?

燃油补贴国家新规定,由对出租汽车新增每车每月110元的燃油临时补贴,以消化燃油调价增加的运营费用。对出租汽车的燃油补贴累计每车每月780元,其中企业520元,财政260元。燃油补贴政策改革,燃油补贴是成品油价格调整和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合理制定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根据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科学测算,制定城市公交车按标台补贴、城市出租车按辆补贴、农村道路客运按座位补贴、岛际水路客运按功率补贴的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国家燃油补贴政策

成品油一般指的是汽油、煤油、柴油等,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到,比如现在很多人家里都有汽车,对于汽油需求很大,但是近日有消息表示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那么是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下。

成品油一般指的是汽油、煤油、柴油等,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到,比如现在很多人家里都有汽车,对于汽油需求很大,但是近日有消息表示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那么是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下。

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昨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由于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出现变化,现在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从2021年3月17日24时开始,国内的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为235元和230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调之后按照测算,折合每升价格,那么89#0.17元、92#0.18元、95#0.19元、0#0.20元。

这也意味着私家车主加满一箱(50L)92#汽油,将会比以前多花9元。

据悉,这是从2020年11月19日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第九次进行机制价格上调,而这也是现行成品油调价机制从2013年以来,首次出现了“九连涨”现象。

那么国内成品油价格为什么上涨?

1、受国际油价上涨影响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际原油期货价格迅速回升,而在3月4日,欧佩克+代表称,决定不在4月份增产50万桶/日,美国页岩油复苏进度缓慢,持续给国际油价带来挺价支撑,而沙特则决定将在4月维持自愿原油减产规模100万桶/日。

在供应减少情况下,中国是第一大原油进口国,受国际影响不可避免。

2、全球受疫情影响

国际油价上涨的原因之一,国际疫情防控取得一定成效。

因此很多地区都已经复工复业,经济的复苏推动了需求的增长,由此造成国际油价上涨。

3、金融方面的影响

从去年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疫情,多家央行增发货币,流动性充裕的货币进入大宗商品时,就发引发价格上涨,原油就是大宗商品中最核心的一部分。

4、供求方面的影响

从供给端来说,主要是受欧佩克+的减产影响较大,此外美国得克萨斯州冬季风暴造成的原油减产也有一定影响。

综上就是

2023年柴油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安排,对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在车票价格不长的前提下,增加燃油税补贴每公升汽油1.00元,每公升柴油0.80元。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车型燃油标准落实补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的测算和补贴标准如下:一、确定补助用油量和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补助用油量由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按补贴年度内实际消耗量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并由交通运输部门核定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油料消耗情况计算各单位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二、补助资金的补贴标准。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总量,按照公交车辆每标台(每标台工作车日)分配额,计算公交企业的应分配额,经公示并报市批准后发放。

法律依据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205元和195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再按照其闪点是否小于60度来划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是统一将所有柴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来进行管理。

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柴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条件。

企业经营柴油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及其他原油加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